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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公告-PPP项目会计几点看法

来源:中节能国祯 时间:2022-03-21 【字号:
 
 
一、公告指导意义重大
02
 

对金融资产的确认更加谨慎

公告对金融资产的确认采取了谨慎态度。确认金融资产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即收款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强调的仅是信用风险,而不是违约风险,也就是说社会资本方形成的收款权利。如果还存在违约风险的,就不能确认为金融资产。
这个规定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在一些典型的适用于PPP形式的行业中,比如污水处理、机场、高速公路等PPP合同中,政府方往往提供了一定的业务量保底,也就是说当实际业务量没有达到一定标准时,政府方就会按照一定业务量进行补贴,确保社会资本方的收益达到一个合理水平。
比如污水处理,政府方对于污水处理量设置保底量,当实际处理量达不到设计标准一定比例时,政府方按照设计的一定比例(保底量)和固定的价格支付款项。再如高速公路PPP合同,政府方对于实际车流量没有达到一定标准时,政府方要按一定车流量按照通行费进行补贴。
 
对于此类保底量产生的收款权利,在公告出台之前,实务中通常参考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将这部分权利确认了金融资产,但是实际PPP合同执行过程中往往对于项目公司进行考核。比如对于污水处理运行服务情况,高速公路的维护等情况进行系统考核,一旦考核达不到相应的分数,社会资本方就不能得到政府保底部分形成的款项。因此该项权是存在违约风险的,而不仅仅是信用风险,不能确认为金融资产。
实际上达到公告中规定的确认金融资产的PPP合同的情况不是很普遍,公告对金融资产的确认采取谨慎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后续金融资产摊销带来的估计问题。
 
01 双控制”中,重大剩余权益规定的不详细
 
02 对于长期持有项目即BOO项目规定的不明晰
 
03 公告仍然未解决在合并层面PPP项目的会计处理
 
01
      将重大剩余权益进行解释和细化
PPP合同终止时不仅从法律形式上体现为所有权、收益权,也在经济形式上将合同终止后PPP资产产生的收益归政府方所有,应当属于“双控制”范围,这样对于重大剩余权益的理解和运用会起到一个很好的作用,运用起来更加方便和合理。
03
      在合并报表层面应该将内部所有的关联交易进行抵消
从14号解释公告的精神来看,符合“双特征”、“双控制”的应当将形成的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也反应了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
从母公司合并层面来看,内部关联交易形成的收入、利润并没有立即实现,而是随着特许经营期的结束而逐步实现。
因此在合并层面应当将内部所有的关联交易进行抵消,在真实反应情况的同时,也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了可靠的财务信息,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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